父母怎么解读“儿童”,将决定其如何养育孩子

时间:2019-08-26 11:33:00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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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说,儿童就是小孩子,用不着解释。但是,父母如果想要孩子得到更好的发展,首先得对儿童的概念做一个科学界定,因为你对儿童的理解直接影响着你用什么方式去教育和培养他。

儿童曾被看作是成人的附属物,没有自己的权利

有关儿童的文献说明了,儿童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是看作成人的附属物存在的,没有自己的权利,而儿童自身的需要和特点很少被考虑。

在古罗马和古希腊,儿童被看作父亲的合法财产:父亲对孩子的命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父亲要处死或者贩卖孩子,人们会认为这是他的权利,不关其他任何人的事。因此,那个时候经常发生杀死婴儿、虐待儿童的事件,尤其是性虐待。

在古代中国,儿童的命运也完全取决于家庭的需要。比如《24孝》里就有“埋儿奉母”的故事:郭巨的妻子生了一个男孩,他担心,抚养这个孩子会影响供养母亲,就决定埋掉儿子,节省些粮食来供养母亲。还好挖到一坛黄金,才得以孝敬母亲和养孩子两不误。如果没有挖到黄金呢?那孩子估计就没有了。从更深层上说,埋儿奉母的故事之所以在古代被推崇,是因为在传统观念里,儿童就是父母(更准确的说,是父亲)的财产,如果他的生存影响到成人的生活,父母就可以随便处置。

如今,在我国弃婴现象仍然存在,父母因为重男轻女,或者年幼不懂事,生下孩子没有能力抚养,抛弃孩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些不法分子,不顾道德和法律约束,为了经济利益而拐卖和伤害儿童……这些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把儿童看成是财产的表现。

儿童是独立但又有依赖性的个体——请记住这14条儿童权益公约

儿童需要被尊重的观念是近代才产生的。就拿儿童权益来说,儿童拥有权利这一观点在20世纪以前完全是天方夜谭。儿童处于弱小无助的地位,应当予以保护则是近200年来出现的观点,直到20世纪后半期才被普遍作为国家立法和国际法中不可侵犯的原则。

1989 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益公约》——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声明儿童拥有权力,明确强制保护这些权利的职责。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通过《公约》后,召开了世界儿童最高级会议,在会议宣言中对儿童形象做了阐释:

儿童是纯洁、弱小和有依赖性的,他们好奇、活泼、充满希望,他们的生活应当充满和平、游戏、学习和成长,他们的性格应当在和谐和合作的环境中养成,他们的生命应当在拓宽视野和增长经验的过程中成熟。

这个宣言阐明了儿童的心理要求以及社会有责任去满足这一要求,并且进一步承认儿童的需求与作为抚养者的成人的需求并不一致:儿童并非仅仅是成人的延伸,他们拥有自己的权利并独立存在。联合国宪章还进一步指出:

在有关儿童的行为中,不论是公共或是私人福利机构、法庭、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儿童的利益都应当放在首位。

TIPS:引自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有生命权,应确保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儿童有姓名和国际权以及保留身份的权利

任何儿童与父母或父母的一方分开后都有与之保持个人关系的权利

任何有能力形成自己观点的儿童都有权利就涉及自身的事情发表自己的看法

儿童有言论自由

儿童有思想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儿童有结社自由

儿童有隐私权

儿童有权享受最高医疗保障

残疾儿童有权享有特殊照顾

儿童有权享有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生活标准

儿童有受教育权

儿童有权享有适合自己年龄的空闲时间、游戏和娱乐

儿童有权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或从事有碍儿童发展的工作

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公约》。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已有192个国家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任何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先入为主的观点——一宗决定他们理解儿童发展以及他们相应的行为的“朴素的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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