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2)

时间:2019-09-17 15:13:00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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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讽回家后,想到自己竞为皇上所忌,恐怖非常,干脆改名“佘顽”,据说“佘”姓即由此而来。洪武十七年,元朝工部尚书丑驴附朱明王朝,朱元璋嫌其名字太过鄙俗,当即赐其姓“李”,改其名曰“李贤。”

  南唐皇帝有一次看见一位叫哀榆的大臣,觉得这个“哀”字在庆贺时不吉利,灵机一动,在“哀”字中间插了一杠,赐其姓衷。封建社会是“家天下”,“朕即国家”,被皇上赐予国姓的人,不光图个虚名,还能赚得实惠。

  刘汉王朝就曾明文规定,凡诸刘全家免一切徭役,且非刘姓不得封王。于是十多万刘姓皇民都得以享受中级以上官员的待遇。至于那些被赐改姓的政敌,当然也得有所实际“表示。”

  朱明王朝时,朱元璋就把政敌陈友谅及其主要部属钱、林、袁、孙等姓后裔贬在新安江上为渔民,并且不准他们上岸居住,不准入学读书,不准参加科举,甚至不准穿鞋子。

  另外,不少皇帝还强行颁布姓氏高低贵贱排列表,以示皇族高人一等。封建法规除了对姓氏的源起和发展加以严格管制外,对于平民百姓的起名,也制定了专门的命名法,凭其主观臆想做准绳,叫大家都服从,符合标准的便合法、文雅,不合标准的就不合法、粗俗。

  关于这种情况的文字,《左传》有专文记载。桓公的太子出生,桓公问其大夫申繻,应该怎样命名,申繻便陈述命名须遵循五种方法、六项规条的礼制。

  “公问名于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这是讲的命名的五种方法。

  桓公的太子因与桓公同生日,就依了“取于父为类”一条,命名曰“同。”接下来,申繻又讲了命名的六项规条,云:取名“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生,不以器币。

  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生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至于“不以隐疾”则是说不能涉及个人隐秘的疾病名称为名,是为了避不祥,也为了社交时的体面。

  六项规条,即避讳之滥觞。后来,关于避讳的各种奇怪的规定浩浩荡荡席卷整个人名学系统,成为中国人名学受制法的最佳明证。“五法六规”和讳兴之后,关于人名的取法,历朝历代的君主又都有各自的“御旨。”《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曾诏令禁二名。

  他认为“秦以前复名盖寡,遂禁复名。”“匈奴单于,顺制作,去二名。”王莽的长孙王宗,因自画容貌被服天子衣冠,制铜印三颗,与乃舅合谋欲早承祖业,事发,宗自杀,为了表示严正公明,王莽鉴于“宗本名会宗”,乃罚其“以制作去二名,令复其名会宗”,并贬官爵,改封号,以此说明去二名,是朝廷的恩遇;恢复二名,则以示贬辱。
  如此一抑一扬,一褒一贬,单名之风便刮遍神州,以至以后汉魏三百年,几乎人人皆单名,《后汉书》和《三国演义》里的人名,单名占了98%。文武显要,如刘备、关羽、张飞、诸葛亮、周瑜、黄盖、孙权、曹操等,清一色的是单名。“建安七子”“竹林七贤”亦皆单名。

  王莽以后,宋朝禁止有寓意有王霸思想的字眼,禁止取之为名。《容斋随笔》云:“政和中,禁中外不许以龙、天、君、王、帝、上、圣、皇等为名字。”于是毛友龙、卫上达、方天伍、金圣求诸公只得改名为毛友、卫仲达、方大伍、金应求。

  若是不改名,作何处置呢?《能致斋漫录》有云:“恭规政和中二年春,赐贡士第,当时有吴定辟,魏元勋等十余人名,意僭窃,陛下或降或革。”当时名法之严,可见一斑。

古语云:“来而不往非礼也。”

  姓名处处受法律钳制,它是否有反抗法律的时候呢?当然有,但却是“以德报怨”,服务于法律。像法律程序中的无记名投票、法律条文中的著作权法,违法形式中的侵犯公民名誉权等,无一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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